农安法院典型案例
吕某某罚金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吕某某罚金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吕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农安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吕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吕某某未能主动履行,农安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农安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49906.25元、住房公积金116000.00元,已冻结划扣至本院。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还在服刑期间,本院只能将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狱后,执行干警与其沟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刚服刑结束目前暂无经济来源,案件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并未放弃此次案件的执行,而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及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最终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震慑,将未交纳部分罚金款分期交纳完毕上缴财政,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为其企业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终被立案侦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最终执行圆满结案。
此案的审结与执行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也向社会各界予以警示,敲响警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7 14: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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