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法院典型案例
欧仁波与黄福丹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欧仁波与被执行人黄福丹离婚纠纷一案,农安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欧仁波与被执行人黄福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北区明斯克路以北、丙七街以西中天·北湾新城二期3号楼2单元304号房屋,归被执行人黄福丹所有,被执行人黄福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欧仁波财产差价款292920.79元;共同债务因购买共同房屋所欠贷款234158.42元由被执行人黄福丹偿还;共同债权8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分得4000元。
因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申请执行人欧仁波与被执行人黄福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北区明斯克路以北、丙七街以西中天·北湾新城二期3号楼2单元304号房屋,归被执行人黄福丹所有,被执行人黄福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欧仁波房屋折价款171277.68元;因购买共同房屋所欠共同债务贷款本金234158.42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黄福丹负责偿还;共同债权8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分得4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农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农安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农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福丹进行询问,被执行人称目前工资为3000.00元/月,现因病无法偿还,在年底时可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后期可每半年给付1万元,被执行人恳请农安法院帮助其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并对其做了思想工作,但申请执行人依旧未同意此还款计划,案件陷入僵局,几经调解毫无进展后,执行干警没有放弃,决定再次从被执行人入手展开攻势,而后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电话沟通,又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面对法律的震慑以及执行干警的敬业精神所打动,愿意向其亲戚进行筹款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此案件体现了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执行的同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积极执行、积极调解,遇到困难不放弃、不退缩的敬业精神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7 14: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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