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设计制作民事、行政立案登记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必然要求加强而不是削弱对当事人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及诉讼、执行风险告知等工作。
2、建立对“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录入立案信息系统的同时自动检索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的功能,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建立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制度。
3、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矛盾涌入法院,相当一部分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立案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建议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予以公布。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均予以立案登记。
4、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队伍建设,建立多方参与的诉前调解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需要审判队伍向基层倾斜。同时,可以探索建立由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诉前调解机制,及时处理纷争、化解矛盾。
5、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建议与收案数相关的指标(如结案率等)不作为绩效考核考核指标,而是更多的采用与办案质量相关的指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08 1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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