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
刘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关键词 土地承包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28日原告承包农安县华家镇亮衣门村14公顷土地,作为花卉苗木基地,期限期50年。从2019年原告将承租的部分土地闲置准备申请有机农田,2021年5月被告对原告承租的土地进行耕种。
【裁判结果】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吉012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耕种原告承包的土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被告擅自耕种原告承包土地,故意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停止侵害,停止耕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根据,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土地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作为农民的立身之本,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寸土不让,难以调和。排除妨害的行为是指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紧迫的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以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在生活中,未经他人许可而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这时我们就应充分考量三种因素:一是被妨害的标的物是否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一是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再一是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就本案而言,在充分考量了以上三种因素后,结合了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相应的情况,在某些开放或者物业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作为车位所有人的我们会遇到未经我们许可而停放他人车辆的情形。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更能理解法治与德治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但如果侵犯的权益足够值当,我们还是要支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6 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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